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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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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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 25   

 

中国 北京

 

 

 

 

 

 

第一条       定义... 5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7

第三条       新增资本的认购... 8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10

第五条       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回购及转让... 10

第六条       经营目标... 13

第七条       公司治理... 15

第八条       上市前的出资份额或股份的转让... 16

第九条       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17

第十条       竞业禁止... 18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18

第十二条  清算财产的分配... 19

第十三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19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9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20

第十六条  保证和承诺... 21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21

第十八条  违约及其责任... 23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4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5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5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 27

附件二、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29

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30

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 31

附件五、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32

附件六、关联交易... 38

附件七、重大合同及重大债务... 39

附件八、诉讼清单(关键公司)... 40

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 41

附表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42

 

 


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0 3 25   日在中国__北京__签订:

 

投资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综合

服务楼第66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子静

 

原股东:

 

 

 

其他原股东:

##

 

 

 

标的公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发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

2.         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三名,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附件二

3.         标的公司、原股东和其他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增资,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标的公司新增出资由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标的公司原股东和其他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购买权。

4.         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出资,投资方出资 万元,认购注册资本  万元,占全部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注册资本的  %。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各方或协议各方

指投资方、原股东、其他原股东和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或公司

##有限公司。

本协议

指本《增资及转股协议》、后附的所有附件和附表以及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

指投资方对标的公司增资的行为。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时间。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尽职调查

指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由投资方及其盟友委派专业人士对标的公司在财务、法律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

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完成总额合计    万元的出资义务。

送达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并到达对方的行为。

投资价格

指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发的1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实际出资额,也就是标的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依据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为                              元购买1元注册资本金。

过渡期

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投资完成之日的期间。

净利润

是指公司指定投资方与原股东共同选定的【1】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按企业会计制度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即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以后的净利润,如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该值为报表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

净资产

 

投产

是指公司指定投资方与原股东共同选定的【1】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审计的合并净资产。

是指与本协议提及的800**500**相关的生产设备调试完成,且相关生产资料正式投入生产过程之日。

控股子公司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所有被投资企业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地位的所有被投资企业,并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申报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最长期限

关键员工

指标的公司在      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递交至证监会。

指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指最晚截至到  年【 】月【 】日出资完成的期限。

指标的公司总监级别以上的员工。

权利负担

指任何担保权益、质押、抵押、留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先权、撤销权和代位权)、许可、债务负担、优先安排、限制性承诺、条件或任何种类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表决、转让、收益或对其他行使所有权任何权益的任何限制。

重大不利变化

指下述涉及公司业务或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该情况、变更或影响单独地或与公司的其他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共同地:(a)对业务或公司的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责任)、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b)对公司以及其目前经营或开展业务的方式经营和开展业务的资质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2.1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2.1.1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

2.1.2  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

2.1.3  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标的公司内部和其它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事宜及前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1.4  根据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的要求,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截止日为20091231);

2.1.5  除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2.1.6  标的公司与**多维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2009年的资产重组方案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2.1.7  标的公司按照上市要求提供关联企业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六;

2.1.8  标的公司20046月增资中以**多维泰瑞有限公司土地评估作价600万元作为**出资问题的解决方案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2.1.9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和原股东承诺以下事项:

2.1.9.1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由投资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

2.1.9.2 除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况外,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通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2.1.9.3 过渡期内,聘用或解聘关键员工不得超过关键员工总数的30%,或提高或承诺提高其应付给其雇员的工资、薪水、补偿、奖金、激励报酬、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且前述各项总和的提高幅度在10%以上;

2.1.9.4 原股东在过渡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公司出资额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2.2      若本协议第2.1条的除第2.1.9条的条件在      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除非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豁免,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2.3      投资方应在收到第2.1条需要投资方书面认可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回复给标的公司确认是否认可。

2.4      投资方应在标的公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提供用于本次交易工商变更登记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内部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2.5      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全部完成,或经投资方的书面豁免,则投资方应在全部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10000万元作为增资及转让款汇入本协议第3.5条约定的账户。

 

第三条   新增资本的认购

3.1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价格为 元,投资方其中增发出资额为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占全部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注册资本的 %。

3.2各方确认,本次投资方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投资估值计算方法以公司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承诺保证实现税后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  万元为基础,按照全面摊薄后  倍市盈率计算出投资价格。

3.3投资方和其他投资人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万元,即注册资本由原  万元增至 万元。投资方总出资额 万元其中增资的部分为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 万元全部计为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4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投资金额在本协议第2条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3.5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公司账户指以下账户:

    名:##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行:  

3.6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3.5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且该等出资款汇至标的公司的公司账户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3.7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关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并可按照其出资份额比例享有自投资方投资完成日起公司产生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3.8最长期限届满时,若投资方仍未完成出资义务,则除非标的公司和原股东同意,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各方均同意承担各自产生的各项费用且不向任一方追索任何相关的损失或追究相关的责任。

3.9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本轮私募融资招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800**500**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和补缴公司或者股东税款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

3.10根据**地方税务局文件,标的公司2005年到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未来标的公司因享受上述税务优惠而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由原股东予以全额负担。因标的公司在2009年前(含2009年)由经营管理、资产处置或股东分红等行为产生的应纳未纳税款由原股东予以全额负担。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4.1      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分别将投资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2      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帐户之日起的3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4.3      如果标的公司未按4.2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或投资方不予配合的情况除外), 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自汇入标的公司账户至退还给投资方的期间内产生的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

4.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五条   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回购及转让

5.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的标的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份:

5.1.1 标的公司在     日前或当日已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在发审委的审核中未获通过,该等原因限于标的公司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出现本款的情形,投资方有权在 1231日或之后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份额或股份;

5.1.2  标的公司不能在   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指5.1.1中规定之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停发股票、出现了标的公司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5.1.3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5.1.4 当公司自投资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投资完成之日以        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时;

5.1.5  投资方进入后,公司主要产品单位原材料消耗数量高于上年同类产品年平均水平;

5.1.6  投资方资金到达标的公司账户一年后,此次募集资金项目(800**500**)未完成投产;

5.1.7  其他股东按约定要求原股东回购其出资份额或股份时;

5.1.8  投资完成后每年430日前未能由具有证券业务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5.1.9  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严重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5.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标的公司或原股东有权以人民币  万元购买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的标的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份:

5.2.1 投资方恶意干扰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并严重影响了标的公司运营;

5.2.2 投资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灭失的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解散、清算、查封、吊销等情形。

5.3      5.2条约定的情况之外,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回购价格确定:

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加出资完成之日起至原股东或者标的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 %计算的利息(在此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单利计算方式)。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回购款计算公式为:回购金额=投资方本次出资份额受让实际支付的金额×(1+ %×投资天数/365)-累计股息和红利金额(含税)-投资补偿(如有)。

5.4      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回购款均应以现金形式支付,全部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回购款应由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通知书,标的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确认同意支付,若同意支付则在同意支付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受让方。逾期按未支付回购金额从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万分之【三】/日计算并支付违约金。投资方在出资份额或股份回购之前从公司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以税前数额)应作为回购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5.5      如果公司对投资方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第5.4条的程序经标的公司确认同意后,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出资份额或股份。

5.6      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出资份额或股份,投资方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标的公司和原股东,标的公司和原股东在收到该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收购或受让,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第5.3条规定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出资份额或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出资份额或股份的价格高于出资份额或股份回购价格,则投资方可在通知标的公司和原公司后将该等出资份额或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5.6.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帐外现金销售收入、异常的成本或费用变动、大额的非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占用、大额抵押担保或保证、关联企业同业竞争等情形;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各自承担责任。

5.6.2 标的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5.6.3 原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出资份额或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

5.6.4 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的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5.6.5 申报材料前,标的公司的环境治理未能达到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5.6.6 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原因,继续持有标的公司出资份额或股份将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

5.7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投资方只能将出资份额或股份转让给原股东:

5.7.1  第三方是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时间上产生严重迟误;

5.7.2  第三方是标的公司的竞争对手,且标的公司和原股东认为该第三方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8      除第5.6条约定的情形外,投资方未经原股东同意,不得将其出资份额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5.9      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如果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第5.1条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或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第5.6条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份额或股份,且获得标的公司和原股东的确认同意,原股东应促使标的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经营目标

6.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

6.1.1  投资完成后,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标的公司实现   万元的税后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

6.1.2  投资完成后,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标的公司实现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1+ %万元的税后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

6.1.3  投资完成后,  1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标的公司实现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1+ %万元的税后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

6.2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

6.2.1  由投资方指定投资方与原股东共同选定的【1】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届满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在相应期限内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向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提供;

6.2.2  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最终依据;

6.2.3  审计费用应由标的公司支付。

 

6.3      如果标的公司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低于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1+ % 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原股东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补偿金,补偿金=[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1+ %)-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投资方所占股权比例。

6.4      如果标的公司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低于2009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1+ %)万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指标,原股东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补偿金,补偿金=[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扣除本期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后)×(1+ %)-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投资方所占股权比例。

6.5      6.3投资补偿独立计算,如公司在 年按本协议的约定向证监会申报材料, 年度(即6.4条内容)的投资补偿不再执行,即投资方放弃 年度投资补偿。

6.6      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第6.3条约定的对投资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7      各方同意,依本协议第6.3条约定原股东应补偿投资方的现金应在第6.2条规定的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拖延、阻碍或拒绝该等退款。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投资方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按应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为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满30日起至补偿方完成补偿止。

 

第七条   公司治理

7.1      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具有对公司后续上市构成障碍的情形。当各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该等提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标的公司设董事会,投资方享有  1  个董事会席位,投资方派遣的董事由任顺标出任。

7.3      在标的公司申报材料前,标的公司根据每年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标的公司全年预算方案进行经营,若在当年出现超出预算方案且数额达到以下事项的标准,则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7.3.1  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出售)超过500万元的主要资产;

7.3.2  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担保;

7.3.3  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提供贷款;

7.3.4  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资;

7.3.5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章程条款的修改。

7.4      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类型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借款(本协议附件六中明确的关联企业从事的交易除外)。如存在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事项所涉关联股东或董事应回避表决,由非关联方股东或董事根据章程约定通过。

7.5      标的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尽最大努力在 日前完成关联方债务清理、置换资产过户、专利过户等各项清理工作。标的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尽最大努力完善公司治理(如人员、采购、生产、研发、销售、财务的独立性)和处理涉及公司历史沿革、经营管理和资产变更的各项问题,原股东全额负担 年之前 问题处理所导致的应由其承担成本或税费(审计报告中已经披露的应付税费除外),确保上市工作进展。

7.6      标的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尽最大努力在 630日前按照公司法及上市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制度的建立。

7.7      投资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方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投资方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公司应按时提供给投资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7.7.1  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帐,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成本分析表;

7.7.2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管理帐;

7.7.3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审计帐;

7.7.4  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前至少30天,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7.7.5  在投资方收到管理帐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投资方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

7.7.6  按照投资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投资方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   上市前的出资份额或股份的转让

8.1      投资完成后至标的公司申报材料前,在此期间若投资方仍为标的公司的股东,除本轮12%增资和增资后5%的转让外,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向公司其他原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增资,或累计转让其目前所持有的超过5%的出资份额或股份,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质押等任何其它行为。

8.2      原股东和公司保证,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出资份额或股份期间,公司章程应对本协议第8.1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但相应的规定应与标的公司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冲突,否则,应以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为准。

8.3      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份额或股份时,投资方享有下列选择权:(1)在原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出资份额或股份;(2)在原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确定各自应出售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并共同出售相应的出资份额或股份。

8.4      投资方享有按其出资份额或股份参与公司未来权益证券的发行、购买该等权益证券及转换或交换该等权益证券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公司批准的员工认购权计划、股权购买计划,或类似的福利计划或协议而做的证券发行,也不适用于作为公司购买或合并其它企业的对价而发行证券的情形。

8.5      投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份可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根据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禁售期满后出售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或股份。

 

第九条   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

9.1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

9.2      本协议的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同等条件下,投资方股东有权按所持出资份额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9.3      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增资价格和增资条件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增资价格和增资条件,则标的公司应将相关的差价(相关的差价=(新投资者按本协议投资方相同条件的每一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新投资者实际每一元注册资本增资价格)×投资方持有的注册资本数量或股份数量)作为赔偿金支付给投资方。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按上述差价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期限为新投资者确立股东地位之日满30日起至标的公司付清所有补偿款或完成应补偿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

9.4      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给予小于或等于投资方股份的新进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第十条   竞业禁止

10.1   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10.2   原股东和公司承诺,应促使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见本协议附件三)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投资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另外还应约定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竞业禁止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协议附表一。

10.3   如果公司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致使标的公司或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该等人员赔偿公司及投资方损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11.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标的公司是公司名称、品牌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的合法的所有权人。上述知识产权(具体以本协议附件九为准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

11.2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合法进行的、与公司及其产品相关的技术和市场推广均须经过标的公司的许可和/或授权。

 

第十二条        清算财产的分配

12.1           原股东确认并承诺,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方有权优于原股东获得清偿

12.2           原股东保证,投资方持有标的公司出资份额或股份期间,公司章程应对本协议第12.1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但相应的规定应与标的公司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冲突,否则,应以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为准。

12.3           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公司对投资方的清算财产分配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13.1   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如标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原股东承担。若公司先行承担并清偿上述债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原股东应当在公司实际发生损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赔偿,原股东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4.1   原股东及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已签署且未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如本协议附件六所列示,上述关联交易的商业条款均是公平和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不合理加重标的公司负担的情形。

14.2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逐渐减少关联交易,确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由相关方依据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4.3   各股东承诺,除投资方已知晓并同意的情形外,不无偿占有、使用公司财产。任何一方无偿占有、使用公司财产的,由无偿使用的股东按市场公允价(自实际占有、使用公司财产之日起至停止占有、使用之日止)支付使用对价给公司。

14.4   各股东承诺,在持股期间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应负责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害。

14.5   原股东和公司承诺,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标的公司及关联方目前没有,并且保证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14.6   各方将尽审慎之责,尽最大努力及时制止标的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同业竞争、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行为,并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对于符合公司章程并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将定价及定价依据通知各方;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15.1   各方同意,以尽最大努力实现目标公司于   6 3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为一致目标。

15.2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在投资完成后,将逐步按照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子公司和有关各方在历史沿革、税务、劳动、资产、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各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完善,以便保证公司在    6 30 日前实现申报材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关各方独立承担,

 

15.3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确认,充分了解公司上市所需付出的时间、财务等方面的成本,并同意将积极配合投资方的要求实现该等上市目标。

 

第十六条        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各方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6.1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双重国籍。

16.2      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的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16.3      其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16.4      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

16.5      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16.6      其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截至20091231),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16.7      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为真实、正确、完整,并在本协议生效时及生效后仍为真实、正确、完整。

16.8      其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6.9      其保证对本协议所包含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或相关监管机构/权威机构(视情况而定)要求披露的,以及向本协议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16.10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特别向投资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约定在投资完成后履行所有出资后义务,并就本次交易向投资方就附件五的全部内容作出承诺和保证。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17.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

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各方的义务。

17.2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17.3        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

 

投资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原股东: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其他原股东:

**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标的公司:

##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违约及其责任

18.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18.2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10%。

18.3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8.4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18.5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18.6      若因投资方资金的性质不符合上市的要求或其他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原因导致标的公司的上市存在严重障碍,从而影响标的公司在 630日前申报材料,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不承担本协议中规定的回购及赔偿义务,同时,投资方还应承担由此给标的公司或原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对除原股东和其他原股东外的所有投资方因未能上市而承担的回购及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9.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9.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9.2.1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19.2.1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9.2.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19.3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送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19.4  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9.5  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和/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0.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0.3      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      各方同意,若本协议的约定与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则以与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准,在保障投资方权益的情况下。投资方同意修改本协议并重新签署符合上市条件的协议。

21.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21.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六份,各方各持壹份,剩余壹份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转股协议》签字页]

投资方: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原股东:

(签字)

 

 

其他原股东:

**(签字)

 

 

其他原股东:

签字)

 

 

标的公司: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

附件二、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向投资方承诺并保证,在投资完成后安排完成以下所有事宜:

 

1、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各自在岗员工,并据此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附件五、原股东和标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特别向投资方,就##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泰瑞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此两个公司合并称为关键公司,下同)分别并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该声明、保证及承诺不包括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况及该等情况存在的法律、财务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在此视同投资方已知晓该等风险,不论投资方的尽职调查结果是否已经包括或者明确列示。

1、         信息披露

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向投资方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鉴于该等信息是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所依赖的重要材料,如果出现任何虚假、隐瞒和不实,将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         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依法运作

关键公司有效存续,并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手续,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关键公司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以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原股东并承诺,公司将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

 

3、         注册资本

股东已遵守其在关键公司章程项下的实质义务。公司章程的任何一方均无未履行的进一步出资义务。所有股东应缴付的出资已全额支付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未发生任何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至本协议签署日止并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公司股东所持有关键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份不存在亦不会设置质押、托管、被查封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他情形。

 

4、         经营及资质

请披露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关键公司拥有的从事业务的相关的政府(包括境内和境外)批准、许可、登记备案、认证等相关文件。关键公司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没有其他经营事项。公司已办理所有相关的政府(包括境内和境外)批准、许可、登记备案、认证等相关文件,并将维持该等文件之有效和持续,具有相应资质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从未违反或超越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没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可能导致上述政府批准、许可、登记备案和认证文件被取消、收回或失效的事由发生。

 

5、     遵守法律

                  i.           关键公司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按照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政府批文和营业执照经营其业务;

                 ii.           关键公司没有违反其从任何中国法院、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收到的任何命令、判令或判决;

               iii.           关键公司没有收到任何中国法院、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下发的有关公司未遵守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的任何命令、判令或判决;

               iv.           关键公司没有受到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也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v.           原股东承诺,在本次投资完成之前关键公司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税务、工商、海关、卫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知识产权、运输等,所导致的赔偿、罚款与投资方无关;若投资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有权向原股东追偿。

 

6、     资产

关键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公司的各项资产均为关键公司的合法财产,可由关键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除已经向投资方披露的以外,关键公司对其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在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关于其资产也不存在任何租赁、延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赊销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完整的所有权的安排或负担。

请披露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关键公司目前拥有及/或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权利负担情况。除所作披露之外,公司目前所拥有及/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合法且无任何负担,所有权利均经过相关的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关键公司没有使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程序,也没有从事任何这样的活动。

 

7、     重大合同

                  i.           关键公司的重大合同均已在本协议附件七中进行披露,关键公司按通常的商业惯例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重大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可能导致关键公司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ii.           关键公司均没有在其经营范围之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安排,或受到这些合同或安排的任何重大义务的限制,或订立了在订立时具有不寻常、承担过重义务或期限过长或具有非正常交易性质的任何合同或安排,或受到这些合同或安排的任何重大义务的限制。

 

8、     关联交易

标的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占有资金、提供融资、采购、许可、债权债务等)已经充分披露,除此之外,标的公司与关联人士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

标的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商业条款均是公平和公正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不合理加重标的公司负担的情形。

 

9、     负债

                  i.           除关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债务外,关键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包括已有债务及由于关键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产生的或然债务)。若关键公司存在其他债务,原股东应自行承担该债务。如果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承担未经原股东披露的债务,原股东应直接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关键公司承担了债务,投资方及关键公司有权向原股东追索;

                 ii.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导致关键公司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要求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或在其他方面改变债务条件和条款。

 

10、  税务

                  i.           关键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存在税务的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可能招致关键公司遭受处罚的其他情形。对于关键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或可能承担的税收责任,关键公司已经在账目中充分拨备或披露;

                 ii.           投资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若关键公司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关键公司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关键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支付给关键公司。为免生歧义,前述税务问题包括由于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返还/奖励、合同补贴及财政补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关键公司补缴税款或退还已获得的优惠;

               iii.           关键公司目前没有受到税务机构调查。

 

11、  报表后事项

关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基准日后,关键公司没有出现任何对其资产、业务、财务、税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重大不利事件),但为关键公司日常运营所进行的活动除外,这些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i.           以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增加其或有负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ii.           放弃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债权;

               iii.           与关联方的不公允关联交易;

               iv.           公司的出资份额或股份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冻结、 拍卖等。

 

12、  员工

                  i.           原股东披露的关键公司员工待遇情况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除此之外,关键公司没有对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的其他承诺和义务;

                 ii.           关键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和报酬,并按时、足额提取或支付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福利;

               iii.           关键公司没有为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设定任何认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类似计划;

               iv.           如果由于投资完成之前的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的问题导致关键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关键公司承担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关键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给予全额补偿和赔偿。

 

13、 不竞争

全体原股东以及其各自关联方在均未直接或间接地:(i 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与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竞争业务”),或向从事与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无论是通过股权还是合同方式);(ii 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劝诱或鼓动标的公司的任何员工接受其聘请,或用其他方式招聘公司的任何员工;或(iii 就任何竞争业务提供咨询、协助或资助。

 

14、  环境

关键公司未曾违反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或规章要求,并始终根据中国国家政府机构与地方政府发布的与保护环境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行业守则、方针、文件、标准行事。

 

15、  保险

关键公司按惯常商业实践中投保的风险投保。关键公司一直为属于惯常投保的第三方、公共责任、产品责任及其他风险足额投保,公司或公司的代表没有使保险单无效或可撤销的,或使保险公司作如此主张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存在与保险单有关的未决争议,也不存在引致该争议,或导致下期保险费率调高的情形。

 

16、  诉讼仲裁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发生以关键公司或原股东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也不存在可能引起前述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的纠纷或违法行为,并且关键公司没有被采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17、特别条款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也不存在可能引起之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否则,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出资份额,具体内容按正文第五条执行。


附件六、关联交易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关键公司多维泰瑞制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泰瑞粮食购销有限公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交易如下,请按照各公司分别列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关联企业股权结构明细表,截止 1231关联方明细如下:


附件七、重大合同及重大债务

 

 


附件八、诉讼清单(关键公司)

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

附表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