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措施在WTO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广义的单边措施可以定义为一WTO成员不论是依据其国内法还是WTO协定所采取的对WTO涵盖协定的实施产生影响的相关措施。禁止单边措施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单边措施并不必然不符合WTO规则,实际上在WTO协定中有许多WTO成员可以单边措施的例外情形。
(一) 不得采取单边措施的原则
不得采取单边措施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第23条。它规定未经WTO争端解决程序,成员不得对违反义务已经发生、利益已丧失或减损或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已受到妨碍作出决定。
在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专家组对DSU第23条做出解释认为,首先,根据条款通常含义,第23.1条禁止WTO成员在DSU程序未用尽之前单方面确定不一致的行为。因此,在DSU程序尚未用尽的情况下,美国的单方面决定权将对其他WTO成员造成危险,而这种危险正是DSU第23条所要消除的。其次,根据善意解释规则,专家组认为一方保留自由裁量权以实施其承诺不做的行为(即单方面确定不一致的行为),不符合善意解释的要求。 再次,专家组认为与解释第23条相关的条约目的是“在国内和全球市场上创设有助于个人经济活动的市场条件,并提供一个安全、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如果某一法律允许政府实施与DSU相悖的单边措施,这将对其他WTO成员和市场本身“造成持续的威胁并产生一种损害严重的‘寒蝉效应’”,个体经济参与者也可能受其威胁而不敢继续从事相关产品贸易。 最后,联系上下文来看,WTO有效的争端解决体制是乌拉圭回合协议中的重要成就,而DSU第23条规定的这项义务(禁止单方面做出决定),“用意在于向WTO成员、经济市场和个体经济参与者保证:不会在WTO权利和义务方面出现单方面的决定”。
实际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下称GATT 1994)第2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GATS)第23条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第64条都有类似关于WTO成员如何救济其WTO协定下权益的规定。比如,GATT 1994第23条规定,针对成员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妨碍的情形,成员可以援引DSU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 complaint)、非违反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和情势之诉(Situation complaint)。值得注意的是,与违反之诉不同,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并不要求一成员存在违反WTO义务的行为,只要构成了利益丧失或减损或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妨碍的情形即可。
换个角度来说,“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实际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给WTO成员提供了一个解决WTO协定纪律约束不足的问题。即,针对一WTO成员实施的并不受WTO规则约束的行为,如果该行为给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丧失和减损,或妨碍了适用协定目标的实现,该受影响的WTO成员可以提起非违反之诉或情势之诉,而不是采取单边措施。
另外,GATT 1994第23条中的“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并不适用于TRIPS项下的争端解决。 也就是说,针对TRIPS协定,WTO在单边措施上的纪律更加严格,即使一WTO成员实施的并不受TRIPS规则约束的行为给另一成员的利益造成丧失和减损,或妨碍了TRIPS目标的实现,该受影响的WTO成员甚至连提起非违反之诉或情势之诉的权利都没有,更不用说可以采取单边措施。
(二) WTO协定中允许单边措施的例外
在符合WTO协定相关条款规定的前提下,WTO成员也有权利采取单边措施,以维护其在WTO协定下的正当权益。
比如,贸易救济措施。具体见于GATT 1994第6条与《反倾销协定》,GATT 1994第16条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及GATT 1994第19条、《保障措施协定》和GATS第10条。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WTO成员可以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再比如,贸易壁垒措施。在WTO货物贸易协定下有关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另外,还有关于保障国际收支例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 1994第12条和第18条B节,《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和GATS第12条。成员可依据GATT 1994第12条享有的当其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时暂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义务,或实施可能与之义务不符的措施的权利。
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通常也是WTO成员采取单边措施的主要理由,主要规定在GATT 1994第20条,GATS第14条,TRIPS第8条。一般例外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经常被援引广为讨论的条款,成功援引一般例外必须符合两步审查法(two-tier test),一方面要符合其一般例外项下具体援引条款的情形,另一方面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序言所说的“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或者形成对国家贸易的变相限制”。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成员保护特定目的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宗旨的破坏。
最后是安全例外,主要规定在GATT 1994第21条,GATS第14条之二。与一般例外不同,有关安全例外的先例极少且从未被成功援引过,WTO争端解决机构没有对第XXI条进行过解释和适用。没有序言的限制,加上用语本身的模糊性和牵涉到政治利益问题,有关安全例外的适用条件问题仍处于争议之中,特别是第21条的(b)款写明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而目前关于“其认为……所必需的”、“基本国家安全利益” GATT 1994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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