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的社会责任 |
当我听到商人们在雄辩地谈到“自由企业制度中商业的社会责任”时,我不禁想起了关于一位法国人的绝妙的事情。他在70岁时发现他一生都在发表着无聊的议论。商人们相信:当他们宣称商业并非“仅仅”与利润有关,而且还关系到促进合意的“社会”结果时,当他们宣称商业有着“社会良心”,且认真地担负着它的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防止污染及其它任何可以是当代改革者的时髦口号的责任时,他们是在捍卫自由企业。但事实上,他们是在——如果他们或者其他任何人认真地看待这些责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是在——宣扬纯粹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这般讲话的商人们,成了那些在这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在破坏着自由社会的根基的理智力量的、不自觉的玩偶。
这场关于“商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以其分析结构的松散及严密性的缺乏而著称。说“商业”具有责任的意思是什么呢?只有人才能负有责任。公司是一种人为的人(artificial
man),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具有人为的责任,但是‘商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说具有责任的,即使在这一含糊的意义上也是如此。在对商业的社会责任学说所进行的检验中,澄清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先问明:它所指的社会责任准确说来是对谁而言的。
推测起来,负有责任的人大概是商人,这里指的是个体业主或公司总经理.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的大部分,是以公司为目标的,所以,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略去个体业主,主要讨论公司总经理问题。
在自由企业中,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公司总经理是该企业的所有者的雇员。他对他的雇员负有直接的责任。这一责任就是按照在主们的意愿来领导企业。而雇主们的意愿通常说来都是在遵守基本的社会准则——既指包含在法律中的社会准则,又指包含在伦理习惯中的社会准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赚取货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他的雇主可能会有另外的目标。一些人可能会出于慈善的目的而建立一个公司——例如一座医院或一所学校。这样的公司的管理者不是以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提供某种服务为目标。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关键之点在于:作为总经理,这个管理者是拥有该公司或是建立该慈善机构的那些人的代理人,而且他的主要责任是对这些人而言的。
不言而喻,这并不意味着对他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加以评价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至少用来评判功绩的标准是一目了然的,而且那些破此之间存在着自愿的契约商定的人,也都是有着清楚的界定的。
毫无疑问,公司的总经理就其本身而言,也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也可能有许多其它的、为他所承认的彧他自愿承担的责任——对他的家庭,他的良心,他的博爱情感,他的教堂,他的俱乐部,他的城市,他的国家。迫于这些责任,他可能会感到非要将他的部分收入贡献给他认为值得的事业不可;他可能会感到非要拒绝为某一公司工作不可;他甚至可能会感到非要离开他的职位,而(比如说)投身到他的国家的军队中去不可。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将这些责任中的某一些称作“社会责任”。但是,在这些方面,他是作为其本人,而不是一个代理人而行事的;他是在花费他自己的金钱、或时间、或力气,而不是他的雇主的金钱,或者他已经以契约形式确定下来的、要为了他的雇主的目的而贡献的时间或力量.如果这些是“社会责任”的话,那么这是个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商业的社会责任。说公司的总经理作为一名商人而有着“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这句表述并不是纯粹的花言巧语的话,那么,它一定意味着:他将以某种方式行事,而以这种方式行事并不是出于他的雇主的利益。例如,尽管价格的提高代表着该公司的最大利益,但为了对防止通货膨胀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他将制止产品价格的上涨。或者,他将使用于减少污染的支出,大大超过出于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应支出的数量,或超过为了促进改善环境的社会目标而为法律所要求的数量。或者,以公司利润为代价,为了响应减少贫困的社会目标,他将雇用那些失业的难民,而不去雇用那些可以雇到的、素质更好的工人。
在这些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公司的总经理都是在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而花费别人的金钱。如果他的那些为了他的‘社会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减少了股东们的收益,那么他是在花股东们的钱。如果他的行动降低了某些雇员的工资,那么他是在花某些雇员的钱。
如果愿意的话,这些股东、消费者或者雇员可以各自地在特定的行动上花费他们自己的金钱。唯有当他花费这些金钱的方式不同于那些人在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时,该总经理才是在履行一项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作为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的代理人而提供服务。
但是,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的话,那么实际上他是在征税(作为一个方面),同时又在决定将如何花费这些税收收入(作为另一个方面)。
这一过程在二个层次上引起了政治性的问题:原则与结果。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征税及税收收入的支出是政府的职能。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宪法条款、议会规则及司法规则来控制这些职能。来确保赋税的征收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偏好与愿望——毕竟,反对“未经议会代表允许而征税”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战斗口号之一。我们有着一整套制约与平衡制度,从而将征税并确定支出的立法职能,与收缴税款并管理支出计划的行政职能,与仲裁纠纷并解释法律的司法职能分离开来。
这里,该商人——不论是毛遂自荐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股东们所任命的——同时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又是法官。他将决定为了什么目的而向谁征多少税,同时他将花掉这些收入——而所有这一切只是在那些自上苍到抑制通货膨胀、到改善环境、到消灭贫困等诸如此类的一般性号召的引导下进行的。
使得这个公司总经理为股东们所选中的全部理由,只是这个总经理是一个服务于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然而当这个公司总经理为了“社会的”目的而征税并花掉这些税收收入时,这一理由就不复存在了。尽管名义上他仍然是私人企业的雇员,但实际上他已经变成了公众的雇员,变成了公务员。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些公务员——仅就他们在社会责任的名义下所进行的活动是真实的,而不是粉饰门面的而言——被选来从事他们现有的工作这简直是不可忍受的。如果他们要想成为公务员的话,那么他们必须通过政治程序来接受挑选。如果他们要想为促进“社会的”目标而征税并制定支出的话,那么必须建立起政治机构来领导税额的确定,并通过政治程序来决定所要服务的目标。
这就是“社会责任”学说涉及到了对下面这种社会主义观点的接受的基本原因:即政治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是决定稀缺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分配的适当途径。
从结果的角度来看,这个公司总经理能够确实地履行他所谓的“社会责任”吗?假定他可以花了股东的、或消费者的、或雇员的钱而不被发觉.但是,他怎么能够知道如何去花这笔钱呢?人们告诉他必须为反通货膨胀作出贡献.但是他如何才能知道他怎样做才能促进这一结果呢?在管理公司方面——在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或财务管理方面——他可能算得上一位专家.但他的经验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他成为一名通货膨胀专家。他降低其产品价格的做法会减少通货膨胀压力吗?或者,通过使他的消费者手上留有更多的消费能力,他的作法是否仅仅是将通货膨胀的压力转向了别处呢?或者,由于较低的价格迫使他减少了产量,那么他的做法是不是加重了短缺呢?即使他能够回答这些问题,但是在为了这社会目的而向其股东、消费者及雇员征税的问题上,他认为正确的费用是多少呢?而他的适当份额是多少呢?别人的适当份额又是多少呢?
而且,不论他愿意与否,他能够花费其股东的、消费者的、或雇员的钱而不被发觉吗?股东们不会开除他吗?(或者是目前的这些股东,或者是当他的那些以社会责征的名义而进行的活动减少了公司的利润,并降低了公司股票的价格时,前来接任的那些股东。)他的消费者及雇员们可以离开他,而转向那些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不那么一丝不苟的生产者及雇主。
当“社会责任”学说被用来证明工会的工资限制的正确性时,这一学说的这一方面便豁然开释了。当工会官员被要求让他们的成员的利益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时,这种利益冲突是赤裸裸的一目了然的。如果工会官员力图实行工资限制,那么,结果很可能是工人自发进行的罢工,或老百姓的造反、或对他们的工作的强有力的竞争者的出现。这样一来,我们又会看到这样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与商业领导人相比,工会领导人——至少在美国是这样——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要更为连续得多,且更为勇敢得多。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困难,毫无疑问地证明了私人竞争性企业的一个伟大优点:它迫使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动负责,并使得他们出于自私的目的或非自私的目的而对其他人所进行的“剥削”成为困难.他们可以做好事——但必须自己付出代价。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提出抗议说:为了诸如控制污染或培训失业难民这样的“社会”目的,政府有责任征税并确定支出,这完全正确,但是这些问题太紧迫了,以致于不能坐等缓慢的政治程序;由商人来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是解决当前这些紧迫问挣的一条更为迅速的、且更为稳妥的途径。
撇开事实问题不谈——我赞同亚当·斯密对那种可以期望从“那些装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贸易的人”那里能得到利益所抱有的怀疑态度——这一论点必然会在原则问题上遭到否决。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赞同这种有争议的税收与支出的人,一定是未能说服他们的公民中的大多数接受这种思想,而且他们是在力求通过不民主的程序来获得在民主程序下所无法得到的东西。在一自由社会里,“好”人要想做成“好”事是很困难的,但这只是为了让“坏”人做“坏”事难而付出的一个小小的代价;鉴于一个人的好,常常是另一个人的坏,所以情况犹为如此。
为了简便起见,除了在工会问题上简短的题外之言以外,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公司总经理这一特殊情况方面。但是这一论证完全适用于下面这种新近出现的现象:号召股东们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例如最近的G.M运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发生的情形是:某些股东试图让其他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违心地对由社会活动家所倡导的这些“社会”事业作出贡献。如果他们成功了的话,那么他们又是在征税,并花掉税收收入。
个体业主的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他为了履行他的“社会责任”而进行的活动,减少了他的企业的收益的话,那么他是在花他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钱、如果他愿意在这类目标上花钱的话,这是他的权利,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反对他这样做。在这一过程中,他也有可能把费用强加到雇员及消费者头上。然而,由于他远不可能象大公司或大工会那样,拥有垄断力量,所以,任何此类的负作用都可以看作是微不足道的。
当然,在实际当中,这种社会责任学说通常只是一种伪装,用来作为那些在其他方面被征明是正确的行动的借口,而不是采取这些行动的理由。
例如,某个公司的主要雇主是在一个小社区里,对该公司来说,将资源用于为该社区做好事,或完善其政府机构,这可能符合该公司的长远利益。这可能会使该公司更容易吸引理想的雇员,可能会使该公司得以降低工资开销,或减少小偷小摸及破坏活动的损失,或者得到其它有价值的影响。或者,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在有关公司慈善捐献税收减免法律的一定情况下,股东们通过让公司出面捐赠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捐赠,可以向他们所喜爱的慈善机构捐献更多的钱财,原因是通过这种办法他们可以将在正常情况下用来缴纳公司税的那笔钱用于捐赠。
在这些情况——或许多类似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将这些行动作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而使其合理化是非常有诱惑力的。在目前的社会舆论下,在人们对“资本主义”、“利润”、“没有灵魂的公司”等的普遍反感下,这样做是使公司取得信誉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信誉是作为那些被完全证明为符合该公司自己的自身利益的支出的副产品而存在的。
号召公司总经理们制止这种虚伪的、粉饰门面的行动,因为它们有害于自由社会的根基,这样做对于我来说是前后矛盾的。但这正是在号召他们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制度,以及公众的态度使得如此地掩盖他们的行动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那么,我不可能唤起极大的义愤来谴责他们。同时,我要对那些蔑视这种贿赂性的欺诈手法的个体业主,或股东人数有限的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表示钦佩。
不论是否应该受到指责,社会责任这一借口的使用。及那些有影响力可且有声望的商人在这一名义下所讲的那些无用的门面活,的确毫无疑问地危害了自由社会的根基。很多商人的精神分裂特征一再地给我以深刻的印象。在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上,他们能够做到极有远见且头脑清醒。然而在那些业务范围之外、但却普遍地影响到商业的潜在的生存问题的事情上,他们却是难以置信地目光短浅且头脑糊涂。很多商人呼吁对工资及价格的指导与控制,呼吁收入政策,这生动地说明了他们的这种目光短浅。与价格及工资方面的有效的政府控制相比,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在极短的时期内,对市场制度造成更大的破坏,并且用中央控制制度来取代市场制度。
商人们关于社会责任问题的演说,也证明了他们的目光短浅。在短期当中这可能会为他们赢得赞誉。但它帮助加强了这样一种业已流传甚广的观点:对利润的追求是罪恶的且不道徳的,必须由外部力量来加以约束和控制。一旦这种观点得到采纳,那么,用来制约市场的外部力量,不会是武断的总经理们的社会良心——而不论它得到了多么高度的发展,它将是政府官僚的铁拳头。这里,同在价格与工资控制问题上的情况一样,在我看来,商人们似乎暴露了一种自取灭亡的冲动。构成市场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意见一致.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理想的自由市场中没有人能够强迫其他人,所有的合作都是自愿的,参与这种合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好处,否则的话他们没有必要参加进来。除了个人分享的价值与责任外,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的”价值及“社会的”责任。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们自愿组成的各种群体的集合体。
构成政治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遵从。个人必须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而不论这是由某一教堂决定的,还是由某一独裁者,还是由某一多数党决定的。在将要进行的事情上,个人可能享有表决权与发言权。但如果他的意见遭到否决,那么他则必须服从。某些人要求另外一些人——而不论他们愿意与否——对某一广泛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这是正当的。
不幸的是,意见一致并非永远是适宜的。在有些方面,遵从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永远避免使用这种政治机制。
但是,认真对待的“社会责任”学说,将会把政治机制的范围,扩展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面。从哲学上看,它与最明显的集体主义学说并无二致。所不同的,仅仅是宣称相信集体主义的结果可以在不存在集体主义方式的情况下而获得。这就是在我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我将其称作自由社会中“从根本上起颠覆作用的学说”的原因,也是我说出下面这段话的原因:在这样的社会中,“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
转自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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