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盘”经“还盘”后是否失效
1986年4月,K国某国营机构发出国际性招标,求购氧化铁黄。4月25日,我国C公司向该国中间商M公司报盘1500公吨,由其作为投标人向招标机构投标。电文如下:

OUTGOING:

APril 25,

Offer valid May 25,Ironoxide Yellow 1500M/T aI USD 505/Per M/T ClF Net(到货港名略)DLVRY FRM SEPT, 1986-DEC.1987 IN TEN SHPMTS OF 150M/T EACH.

客户M公司以投标人身份将我上述报价加上到货后费用和自己利润以后向K国国营机构投标。

4月30日,该国营机构公开打开标封,对各个投标进行比较和选择。要求M公司和另一户投标商B公司减价争标。在此情况下,M公司为急于得标,在原价基础上降价近30%,其他贸易条件不变。因此M公司得标,并将此情况电传告我X X公司:

INCOMING:

April 30

TENDER FOR 1500M/T IRONOXlDE YELLOW OB- TAlNED,HOWEVER OWING TOUGH COMPETITI0N AGAINST OTHER SUPPLIERS,PRICE BROUGHT DOWN BY 30%,NOW PLEASE REDUSE YOUR PRICE TO USD X X X/PER M/T,OTHER TERMS REMAlN SAME. PLEASE REPLY AS SOON AS POSSIBLE.

M公司认为,只要他们把得标的困难和当地市场形势如实告知,C公司将同意把价格调至他们所希望的水平。但是当时国际市场氧化铁黄销售水平FOB价也要超过520美元,C公司原报的价格主要是考虑到K国是该商品主要销售地区且竞争激烈,价格不易卖高。对方再要降低30%的价格显然为C公司所不能接受。为此C公司5月2日复电对方:

OUTGOING,

MAY 2RD,

RE YOUR TELEX APRIL 30,FOR IRONOKIDE YEL- LOW AS OUR PRICE OF USD 505 IS ALREADY ON THE LOW SIDE WE CAN NOT ACCEPT YOUR BIOD OF USD X X X.

同时考虑到东南亚市场对该商品需求较旺,价格上扬,C公司将此数量转报东南亚市场,价格水平约在580美元左右。

5月12日M公司再次电传如下:

RE YOUR TLX DATED APRIL 25 OFFERING 1500 M/T OF IRONOXlDE YELLOW WE HEREBY CONFIRM ACCEPTANCE OF YOUR PRICE AT USD XXX PER M/T,PLEASE SEND CONTRACT.

显然,M公司得标以后必须履行该笔业务,否则该国招标单位要将其列入“黑名单”而取消今后投标权。因此他要忍痛接受原来的报价来取得货物,履行该笔投标业务。

但C公司经研究,认为M公司的4月30日的还盘未被C公司接受,意味着4月25日的报价已同时失效,免除约束。M公司对招标人轻易作出低价许诺,将自己置于困难处境之中,固然有值得同情的地方,但C公司没有责任把自己绑在此笔业务上而失去卖高价的机会。为此,C公司于5月14日电传答复如下:

RE YOUR TLX OF MAY 12, REGRET OUR OFFER OF APRIL 25 WAS COUNTER BIDDEN BY YOUR TLX OF APRIL 30,AND IS REGARDED NULL AND VOID AND MEANWHllE 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MAKE YOU OUR FRESH OFFER PLEASE SEARCH FOR SUP- PLY FROM OTHER SOURCES REGARDS.

M公司牧悉电文后,总经理亲自抵沪,提出:你方4月25日的报价失效期是5月25日,虽然M公司于4月30日还盘,但5月12日电传已照你方原价接受,而且原报价5月25日效期内作出,仍应有效,应得到执行。而且他还引经据典地说K国政府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C公司与M公司在这笔业务上的实质性分歧点在于:一项实盘,经过还盘以后,是否仍可再次确认。

鉴于M公司代表坚持以K国贸易规定作辩护,我方谈判人员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而M公司4月 30日的还盘,就是一种“拒绝”的表示。虽然K国并不是《联合国销售公约》缔约国,但是这项规定,不仅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列明,而且是大陆法国家和绝大多数英美法国家的一致理解。经过紧张激烈的谈判,M公司总经理对我做法表示理解,不再坚持原见。C公司则考虑到M公司的困境和他们对C公司在中东市场推销业务方面作出的努力,经同工厂商量,争取到500吨货源,按4月25日的价格条件重新向M公司报价,帮助他解决一部分货源,不足部分,M公司向我国其他外贸公司购得。

M公司由于自己投标不慎,亏本履行了该笔投标业务,避免了被列入“黑名单”的危险。

[分析]

一、M公司凭C公司的实盘向K国投标。投标人是M公司本身而不是C公司的代理,因此,C公司对于投标不必负责。 M公司以为将其得标的实际情况通报C公司,C公司就会同意按其降价比例降低实盘价格是没有根据的。

二、M公司在4月30日既经还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原C公司发出的实盘就自动失效。M公司5月12日发出接受C公司实盘,虽然受盘是在原来实盘5月25日的效期之前发生,但是实盘实际上已于4月30日失效。

三、C公司为照顾M公司,最后按原发盘价供应500吨货源,虽然并不是根据法律考虑,而主要从照顾老客户关系、维持K国市场的业务需要出发,这也是正常的营销策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