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合同谈判未签署时的合同约束性
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以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用货部门也有换购性能更好的他种设备的意图,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否正确?

要点评析:

我方拒绝开证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谈判磋商交易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关系于接受生效时成立,除非一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确认书没有签字时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对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则确认书签署时合同才生效,由于我方因某些条款并为确认合同,因此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则我方没有责任开立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