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即漏写KUWAIT。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要点评析:
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
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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