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最有效期未满之前的不可撤销性 |
案情简介:
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发盘人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人除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时间研究决定是否按所提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标。两周后,突接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询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接到买方撤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对此,你认为卖主能否提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卖方可以提出异议,因为对方发盘的有效期为1个月,根据《公约》规定有有效期的发盘最有效期未满之前是不可以撤销的,而本案例中对方在两周后提出撤销发盘,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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