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有义务保持船舶的适航性 |
案情简介:
某年10月,某粮油食品进行口公司(买方)从某国进口了3000箱冻鸡,委托某航运公司所谓的“东方”轮运输。“东方”轮在迪拜港装上全部冻鸡后,经过35天航行,到达上海港交货。买方在港口检查是,发现全部冻鸡解冻变质。经上海市卫生局鉴定,认为不适宜人类食用,买方损失价值66000美元。
买方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诉称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管理不当,保管未尽其责,由此而发生的货损,应负全责。承运人辩称货物在装船之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船开往上海港的整个过程中,温度一直保持在-12度到-17度之间,机器正常没有损坏。货损原因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是管船过失所致。根据《海牙规则》,对因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疏忽所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以承运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冻鸡变质的原因却是冷藏机的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造成舱内温度过高,引起变质。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拒赔理由不成立,最后判决承运人赔偿买方经济损失66000美元而结案。请分析,承运人赔偿的原因是什么?
要点评析:
船公司有义务保持船舶的适航性,但是本案例中装载货物属于冷冻食品,但是船舶的冷冻机设备出现故障,不能保持船舶的适航性,所以船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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