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规定提交产地证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案情简介: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提交产地证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属于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马上表示反对。本案例中我方于两周后才提出不能接受对方的条件,事实上双方合同已经宣布成立,A国商人需要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