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是否有效 |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点评析:
此项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传递过程的逾期接受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原发盘人接受逾期接受通知后马上表示接受无效。本案例中我方没有马上表示其无效,则逾期接受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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