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无效性
案情简介: 

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外发出的,构成逾期接受,根据《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属于无效接受,除非发盘人马上通知受盘人逾期接受有效。而本案例中对方也没有马上表示逾期接受有效,故我方的接受无效,双方的合同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