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
案情简介: 

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