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期限不合理时的合同有效性
案情简介: 

太原甲公司委托青岛乙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30天内。当货到青岛卸船后,乙公司即将货运至太原交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待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好进行试车,发现机器不能很好运转,经商检机构检验证明机器是旧货,于是请乙公司对外提出索赔,但外商置之不理。请问,我方对此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我方没有考虑到机器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把索赔期限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而是却把索赔期限定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而设备安装调试需要半年,导致发现货物是旧货已经错过索赔的有效期而无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