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证行的修改书 信用证修改无效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请分析我方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我方做法不妥。因为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而我方实际做法与合同不符,要承担违约责任。 

17、A商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之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日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A商无法在15日前完成装运,遂电请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来修改书。A商于5月20日完成装运并向银行议付。

请问:

(1)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是否合理?

(2)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是否会遇到麻烦?

(3)A商仅凭B商电报即办理装运有何不妥?并简述理由。 

要点评析: 

(1)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合理。因为造成A商无法按时装运的原因是B商晚开证导致的。 

(2)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会遇到麻烦。因为没有开证行的修改书,信用证修改无效。A商按照预期修改后的信用证发货,而开证行仍按原证审单,必然会遇到单证不符的问题,使A商遭遇拒付风险。 

(3)B商电报同意延期,并不使信用证修改生效。A商只有收到开证行的修改书才等同于信用证修改生效。A商仅凭B商电报即办理装运,面临开证行不同意修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