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保险订立的考虑因素 |
案情简介:
我国G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其中一个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试分析造成G公司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订立保险条款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要点评析:
造成G公司损失的原因是投保险别不妥当。
订立保险条款时应考虑的因素有:
(1)根据货物的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险别。例如对价值不高的货物可投保平安险,如果此货属易碎物品,可再加保破碎险。
(2)根据运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而定。
(3)根据船舶所走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不同而定。
(4)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定。对于政局不稳定,有发生战争可能的,就要考虑加保战争险。
(5)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定。商人以自己的从商经验和根据保险公司每年总结的货损资料可以确定应选择何种险别投保。
总之,选择投保险别的原则是:既要使货物的运输风险有保障,又要使保险费用的支出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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