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特性的无因性 |
案情简介:
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丙为受票人,乙为持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甲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向丁付款。请问丙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丁此时有何权力,应如何行使?
要点评析:
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的特性之一即为无因性,即票据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过问原因,因此丙不能以甲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乙,并且丙已经在票据上承兑,成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债务责任。如果丙拒付,丁即享有向前手甲和乙追索的权力,另外丁也可以凭以承兑汇票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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