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要点评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