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运输
案情简介: 

信用证规定:40,000 M/T ;8/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装运港:大连/青岛;目的港:纽约;东海号货轮V.198,8月30日在大连港装运货物22,000M/T;然后开往青岛港,9月3日在青岛港装运货物18,000M/T,装运完毕开往目的港纽约。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本案中信用中要求不准分批,卖方虽然是8月30日在大连港,9月3日在青岛港分别装运货物一批,但是都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开往同一目的地纽约,所以不算分批。因此,卖方实际做法不违反信用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