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倾销程序 |
在美国,负责反倾销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国贸委),另一个是美国商业部。国贸委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倾销产品是否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商业部负责调查和裁决外来的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倾销,并计算出倾销的幅度。如果国贸委裁决有关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商业部也裁决有关进口产品是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商业部将发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美国的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 1.起诉及立案调查。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倾销提出申诉分为:反倾销机构提起和申诉人提起两种。前者是指,商业部根据自己所得到的资料,视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行为,并经确凿证据证明,可以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发布“反倾销调查提起的通知”,不过这种由反倾销机构提起的情况非常少见;后者是指,由申诉人以申诉书的形式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诉人包括: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该种工业内有代表性的注册工会认可的工人团体;同种工业的工业协会或商业协会。起诉书必须同时递交给商业部和国贸委。商业部在接到申诉书后20天内要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调查,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发布提起反倾销调查通知。国贸委收到申诉书后并不审核申诉理由是否充分,在7天内开始调查。如果商业部对申诉案件决定不受理,则国贸委的调查应自动终止。 在商业部决定立案调查后,通常要在宣布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并要在30天内交回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的内容相当广泛,具体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出口数量及价格、生产成本及各个环节的数据和证据。国贸委在开始调查时,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并在7至14天收回问卷。 2.初裁,首先是国贸委的初裁。国贸委依据问卷调查所获得的各种有关资料,在45天内必须作出是否损害的初裁。如果初裁的结果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国贸委在作出初裁之前,通常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商业部的初裁。商业部的初裁,在国贸委初裁之后进行。该部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60天内必须作出进口产品是否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裁(如果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初裁作出后,其结果应在美联邦公报上刊登通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对初裁结果有异议,可要求商业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初裁的结果。如前所述,如果国贸委的裁决是肯定的,案件继续进行;如果是否定的,国贸委和商业部都要终止调查,诉讼程序结束。 3.核查及终裁。商业部和国贸委在收回调查问卷后,将进行核查,并举行听证会,以便作出最后裁决。通常的情况是,商业部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求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帐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商业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作出最终裁决。在作出终裁之前,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应举行一次听证会,目的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核查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商业部和国贸委分别作出各自的最终裁决。 商业部的终裁,通常在初裁后的75天内作出(情况复杂,可延长60天)。如果商业部的终裁是肯定的,应载明具体的倾销幅度;如果终裁是否定的,调查即告结束。国贸委的终裁,应在商业部作出肯定性终裁的45天内作出。如果商业部和国贸委的终裁都是否定的,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它们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则商业部在收到国贸委终裁后的7天内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 4.复查及司法审查。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周年时,有关当事人可直接或通过律师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复查之要求。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复查要求,则不进行复查。在提出复查时,当事人必须把要求复查的申请及有关材料递交美国商务部。 商业部在接到要求复查的申请后,即开始对反倾销案的复查。复查时,将根据现行的价格水平(美国或第三国),比较出口国的价格水平,重新确定该商品的倾销幅度。如果复查发现某商品已不再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同时将来也不能再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商业部将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复查的初步结果,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没有意见,可决定撤销现行的反倾销税。 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国际贸易法院,一个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反倾销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商务部和国贸委的终裁不服,都可以向国际贸易法院起诉。但是,起诉必须在该项终裁在联邦公报上刊出后30日内提出。如果法院经司法审查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将发回商务部和国贸委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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