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背景
1 主体:
GHJ: 设立于江西省某市的内资企业之公司法人,从事生产制造女鞋产品的制造商,共由A和B两位境内自然人股东持有百分百之股权.
DHJ: 设立于广东省某市的来料加工厂,从事生产制造女鞋产品,由香港某HY公司投资.
HY: 设立于香港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A和B两位境内自然人股东持有百分百之股权.
HJ 设立于BVI之境外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于境内女鞋产品制造业务.
2 交易目的:
由HJ投资于GHJ和DHJ并享有百分之百股权,实现未来在境外整体上市.
(二) 交易模式和流程
2003年4月,由HJ股权并购GHJ,并收购DHJ的全部资产,并将DHJ投资者由HY变更为HJ;同时A和B持有境外公司HJ之百分之五十股权.
(三) 法律争议点
1 来料加工厂DHJ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干净收购DHJ的资产,并将其转为外商投资企业,而A和B希望仍保留来料加工厂形态,从而获取更高利润.
2 GHJ的土地处理
外国投资者希望GHJ能取得国土证,但GHJ因土地款争议一直未能办理国土证.
3 换股的处理
A和B希望以其持有的HY持有资产换取HJ股份,并作为HJ股东;外国投资者希望HY与HJ没有关联.
4 经营管理
A和B希望GHJ和DHJ仍由其原由团队负责经营管理,外国投资者希望派驻财务总监参与经营管理.
(四)律师实务
1 法律尽职调查
对GHJ和DHJ以及HY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向外国投资者提供调查报告;且对上述(三)中各重点问题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建议.
2 正式合约的签署
起草正式合约,并代表外国投资者与上海BX等四家公司及其股东代表对合约内容进行正式的确认和协调.
3 合约的法律操作
对正式合约进行法律操作,并向相关审批部门报批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广东相关部门办理来料加工厂变更投资方之法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