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案例(4)——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对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主要是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不一样。住所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拥有永久性住宅,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连续停留一定时间(如半年或1年),那么这个人也同样被视为该国居民。这些不同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一些跨国纳税人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用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

    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所谓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移民(通常是1年以内)。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凡个人放弃本国住所而移居国外,但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又回本国的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所得一律按本国税法纳税。这一规定使跨国避税的可能性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