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案例(3)——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与个人居住地的变化来避税,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公司很少采用向低税国实行迁移的方法。这是因为许多资产(厂房、地皮、机器设备等)带走不便,或无法带走;在当地变卖而产生资产利得,又需缴纳大量税款,这实在是一项破财之举。

    那么,公司采用什么方式使其避免成为高税国的法人居民呢?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按机构登记所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按前一类判定标准,企业只要采取变更登记地的临时措施,便可比较容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后一类实际管理机构判别标准有多种,例如总机构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管理中心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行动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则该公司就成为该国的居民。

    在利用公司居住地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人们还可借助信箱公司或中间操作等方式。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完成居住所在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工商活动,均由在其它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多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这些公司和实体享受各种税收优惠。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住者公司征税的依据。常设机构一般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但近几年,由于不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再加上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生产周期的缩短,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内实行其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

[案例]

韩国一些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在中东、拉美一些国家规定非居民公司在半年(183天)以内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韩国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常常设法在半年(183天)以内完成其建筑工程,免缴这些国家的收入所得税。

[案例]

日本早在80年代初就兴建了许多海上流动工厂车间,这些工厂车间全部设置在船上,可以流动作业。这些流动工厂曾先后到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地进行流动作业。海上工厂每到一国,就地收购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周期仅为一、两个月。加工、出售完毕,开船就走,不须缴纳一分钱的税款。1981年,日本的一家公司到我国收购花生,该国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把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把花生皮压碎后又卖给我国。结果,我国从日本获得的出售花生的收入,有64%又返给日本,而且日本公司获得花生皮制板的收入分文税款未纳,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我国和其它多数国家都对非居民公司的存留时间作了规定(如我国规定非居民公司只在超过半年后才负有纳税义务),日本公司就是利用了这种规定,我国税务部门毫无办法,只得眼睁睁地让其避税。